法院认为,认定“上下班途中”应综合考虑路途方向、因天气原因导致的时间延长等合理因素(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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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余嘉熙 通讯员葛慧君)近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予认定工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判决因避雨下班5小时后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是鹤壁市淇县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2022年8月13日17时,王某打卡下班。因下雨,王某在员工宿舍避雨至22时回家。22时30分,王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王某所在公司向淇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不服,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依法重作认定工伤决定。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如何界定上下班“合理时间”和途中“合理路线”,引发不少争议。
淇县人社局认为,当天,王某从打卡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5个多小时,明显超出下班合理时间的界定;且王某当天的下班路线是从车间到公司宿舍,而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属于王某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因为天气原因导致的时间延长等合理因素。王某下班后,因天气原因到员工宿舍避雨,等天气好转后,离开宿舍回家,符合常理。因此,从打卡下班至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
此外,事故发生地位于公司与王某家的必经路段,应属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故而,王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淇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后,淇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钊辰表示,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并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除了判定双方责任外,还能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证明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从而有利于最后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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