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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走私变化大!有公司不到一年走私1.2万件偷逃税款三千万!_天天热闻
来源:齐鲁壹点      时间:2023-04-14 14:02:28

记者 李自强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走私行为从沿海向内陆转移;走私对象从农副产品发展到平行进口车辆、珍贵动植物制品、奢侈品等;走私行为组织化;走私手段多样化、隐蔽化。4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13年至2022年走私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

据了解,十年来,青岛法院共审结走私刑事案件234件,罪名集中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逃避商检罪等,对253个被告单位、60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涉案金额12.8亿余元,判决前追赃近5亿元,追赃挽损率39%。

白皮书对2013年至2022年青岛法院走私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指出走私刑事案件主要特点,包含违法所得追缴率较高,挽回税收损失效果较好;走私行为从沿海向内陆转移;走私对象多样化,从农副产品逐渐发展到平行进口车辆、珍贵动植物制品、奢侈品、人发、易制毒化学品等十几种;走私行为组织化,单位犯罪呈高发态势,占全部走私刑事案件69.2%;走私手段多样化、隐蔽化,从传统的绕关、瞒关等演变为“水客带货”“蚂蚁搬家”等通关型走私方式等。

青岛中院从十年来审结的走私刑事案件中选取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囊括了青岛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走私刑事案件类型,犯罪手法隐蔽,犯罪对象多样,犯罪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经济。

青岛中院十年来审结的走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走私进口海马干近50万尾,公司实控人被判刑十年

被告单位青州某经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主要从事皮革及制品等货物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被告人孙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孙某某为给被告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境外发货人,以马皮夹藏方式走私进口海马干共计495408尾。经鉴定,上述走私进口的海马干均来源于海龙鱼目海龙鱼科海马属太平洋海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743112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青州某经贸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4人走私境外奢侈品,偷逃应缴税额三千万元

被告单位某国际文化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5日,公司下设本土部、奢侈品部、跨境电商部等部门,被告人成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郭某系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于某系奢侈品部门员工。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郭某、王某某、于某为给该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国内买家委托,在韩国等境外地区免税店代购奢侈品货物并统一发运至香港,通过被告人严某某等人将货物以水客随身携带等绕关走私的方式将货物走私进境,核对无误后向国内买家寄送货物并支付返点费。经核定,涉案货物共计1.2万余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7041592.71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某国际文化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零五万元,判处成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冷冻肉食173.83吨

被告人尹某与岳某(另案处理)预谋,利用青岛市黄岛区某码头通过让偷运砂石料或走私船只在码头卸货,收取费用获利,尹某负责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让相关船只入港停靠。2022年5月,尹某联系青岛市黄岛区某码头管理人员杨某,以朋友的船只需要在码头的船厂维修螺旋桨为由,要求在该码头停靠,杨某回复备案后可以停靠。后尹某前往查看码头情况,并于案发当日安排姜某(另案处理)到该码头查看监控、人员值班以及渔政执法船舶情况,告知姜某带人做好装货车辆的计数工作,同时安排蔺某为其关注执法车辆出动情况。案发当晚,尹某联系杨某以船舶需要更换维修螺旋桨同时卸载部分生活物资为由,要求放行吊车和货车进码头,后码头值班人员经检查无螺旋桨,未放行吊车和货车。涉案船舶在靠港准备卸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缴获产自俄罗斯、波兰等地的冷冻肉食13818件共计173.83吨。经鉴定,上述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其中72.79吨来自境外疫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通过寄递渠道伪报品名型走私雪茄烟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荷兰和瑞士网站下单购买TrinidadFundadores(特立尼达创建)、Cohiba(高希霸)等品牌雪茄烟,为逃避海关关税,由国外网站管理人员将订单拆分发货,并以衣服、生活用品等品名进行虚假申报,从沈阳、广州、武汉、青岛等口岸邮递进境后销售。上述雪茄烟总货值38万余元,涉嫌偷逃税款120153.66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2019年12月,被告人梭某、缪某在明知某船舶从事走私冻品活动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驾驶某船舶在台湾基隆港装载冻品13个集装箱,于同年12月12日前往韩国码头装载冻品23个集装箱,驶入我国领海后,关闭某船舶AIS,且未向中国海关、中国海事等相关部门报备。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梭某、缪某驾驶某船舶至青岛市某港附近海域非设关码头欲靠港卸货时,被当场查获。经查,某船舶为蒙古国国籍船舶,船上载有36个冷冻式集装箱,集装箱内装有猪蹄、牛排、鸡爪等冻品1000.49吨,无所载货物进入中国境内合法手续和进出口单据,经检验鉴定,上述涉案冻品均属于禁止进口、不准入境的肉类产品。

上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梭某等一年二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未办理许可证,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成立潍坊某进出口公司开展业务,并先后招聘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公司业务,被告人李某负责销售业务和单据操作。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为给潍坊某进出口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向缅甸出口碳酸钠、碳酸氢钠、氢氧化钠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仍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目的港的方式向缅甸出口碳酸钠、碳酸氢钠、氢氧化钠。出口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段某某联系好业务后,以其控制的离岸公司某实业公司和某化工公司的名义从几家化工公司购买碳酸钠、碳酸氢钠、氢氧化钠,再以某实业公司、某化工公司的名义与段某某联系的国外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支付货款,并安排业务员李某以缅甸仰光为目的港租船、订舱、传递合同及相关单据。因未办理许可证无法正常申报出口,将入货通知书更改为无许可证限制的雅加达等地报关出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计向缅甸走私出口碳酸钠、碳酸氢钠、氢氧化钠等货物24票,共计4491吨。2018年,在王某某回海化公司上班后,被告人宋某某在走私出口的12票销售合同上签名同意,该12票项下货物共计2288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潍坊某进出口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走私高鼻羚羊角及其制品

2020年7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工作期间,明知羚羊角及其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将从亚美尼亚共和国购买的6根羚羊角及其制品分别夹藏在衣物包裹内,标记为“礼物”“衣服”等,先后三次从亚美尼亚共和国邮寄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其妻子住处。后两个包裹中的5根羚羊角及制品被青岛邮局海关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边贸地区走私人发

被告单位蓝某公司、颜某某公司、盛某公司,被告人曹某重、彭某、曼恩某某、孙某某、曹某某、曹某、张某某、孙某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缅甸采购的人发以绕越设关地的方式走私进境。被告单位蓝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蓝某公司部分)走私人发12194.45千克,偷逃应缴税额3270007.13元,被告单位颜某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颜某某公司部分)走私人发11537千克,偷逃应缴税额4244932.22元;被告人曹某某(盛某公司部分)走私人发15003.22千克,偷逃应缴税额4731196.69元,曹某某个人走私5097.53千克,偷逃应缴税额1893567.72元;被告人曹某、张某某共计走私人发7992.92千克,偷逃应缴税额2272652.07 元;被告单位盛某公司、被告人孙某强走私人发4461.4千克,偷逃应缴税额1828715.89元;被告人曹某重走私人发157639.68千克,偷逃应缴税款39471766.63元;被告人彭某走私人发121753.22千克,偷逃应缴税款27997066.52元;被告人曼恩某某走私人发26594.74千克,偷逃应缴税款8474396.56元。

根据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430万元至180万元不等,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走私90件黄金制品,货值5760967元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黄金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贵重金属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赚取中日之间黄金差价,逃避海关监管,在国内采购时指定供货商将黄金加工成黄金珠链、金玉混合珠链等,委托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出境导游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姚某某等,以随身佩饰方式将黄金携带出境至日本销售,共计90件黄金制品,黄金总重量21700余克,货值5760967余元。

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南京某化工公司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2021年年初,被告单位南京某化工公司外贸业务负责人胡某某与新加坡外商Esoof(未获)通过网络达成协议,由新加坡外商支付货款,南京某化工公司出口氯化铵至缅甸。后胡某某安排公司单证员李某负责货物报关出口,采购员唐某负责采购氯化铵并查询相关出口规定。唐某查询到向缅甸出口氯化铵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告知胡某某,胡某某遂安排李某申办该证。后因缅甸政变,新加坡外商无法及时提供办证的相关材料,并催促发货。经胡某某提议,唐某、李某先后向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的包某某核实以其他公司名义、伪报目的港出口的可行性,包某某答复可以操作,胡某某遂决定采用上述方式向缅甸出口氯化铵。后李某负责向包某某提供报关所需单证材料,唐某负责采购货物并联系厂家将货物运至包某某指定的暂存仓库,包某某负责货物到港仓储、租船订舱、装箱及报关事宜。同年2月20日,南京某化工公司在包某某的安排下冒用青岛某贸易公司名义,将货物实际目的港缅甸仰光伪报为马来西亚,向海关申报出口氯化铵125吨。案发后涉案货物经南京某化工公司申请办理退运并已拍卖处置,拍卖款暂扣于黄岛海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包某某缓刑,李某、唐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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